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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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