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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条 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选区大小的划分以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一般以管理区为单位划选区,城镇一般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选区,选民不足以划为一个选区的,也可以与邻近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可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划分选区。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选举法》十九条,各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时,单独划分选区;联合选举时,联合划分选区。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采取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六条 在现居住地临时居住、不能回原居住地或者回原工作单位参加选举的公民,经原居住地或原单位证明其有选民资格者,可在现居住地或单位办理选民登记。对于没有选民资格证明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户口的依据:
  (一)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没有本地户口,但持有选民身份证或原住地证明的公民;
  (二)在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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