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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二)改建、扩建房屋,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施工平面图;
  (三)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经交验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过户证明和缴纳税费的凭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各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换房屋协议、公证书、缴纳税费的凭证;
  (五)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的赠与或遗赠文书、缴纳税费的凭证;
  (六)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的继承遗产文书、缴纳税费的凭证;
  (七)分割、析产及兼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的有关文书或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八)解放初期军管会、市政府划拨给各部门使用的公有房屋,须提交当时有关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查清权源统一登记;
  (九)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房产,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合资、合作开发建设房屋项目签证手续后,按经核准的合资、合作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灭失或倒塌已丧失使用功能的,房屋产权即行终止,原房屋产权人须在房屋灭失或倒塌丧失使用功能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申办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
  从登报之日起满三个月无异议的,给予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实后,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或者吊销房屋所有权证:
  (一)所有权人或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姓名申请登记的;
  (三)涂改有关证明、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或吊销房屋所有权证的;
  (六)其他有吊销所有权证或撤销登记必要的。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九条 市房屋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市房屋产籍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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