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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
  (二)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三)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实施对城市房屋的测绘;
  (五)收集、整理和建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以供统计和利用;
  (六)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该行为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屋产权发证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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