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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二)优待标准:
  1.农村义务兵家属每年优待标准为当地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百;
  2.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的义务兵,由原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发给,原单位撤销或者关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给;
  3.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人年优待金三百六十元;
  4.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一等功者,增发百分之五十;立二等功者,增发百分之四十;立三等功者,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兑现办法:
  1.农村义务兵家属,由市民政局按照人年三百元拨给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分拨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给其家属;
  2.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由市民政局按照标准拨给主管单位发给其家属;
  3.入伍前系干部职工的义务兵,由所在单位按照标准发给其家属;
  4.从市属单位入伍的义务兵,由市民政局按照标准拨给主管单位发给其家属。从省属单位或者外地驻市单位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在单位按照标准发给其家属;
  5.义务兵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由市民政局按照标准拨给部队发给;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工作单位按照标准落实优待;
  6.义务兵家属系省及农垦总局辖属单位、外地驻市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标准发给;
  7.各区及市属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份,将义务兵花名册报送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将优待金拨给区政府及市属主管单位发给其家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应当将优待兑现情况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
  (四)统筹办法:
  1.市财政每年根据市民政局编报优待花名册及预算拨优待专款,转入市民政局优待金帐户;
  2.省及农垦总局辖属单位、外地驻市单位的优待金,由本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统筹解决;
  3.对农村义务兵家属不足部分优待金,由乡、镇政府根据情况,统筹解决,达到当地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水平。各乡、镇成立以粮食、财政、税务、交通、工商所(站)为主的统筹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优待金的统筹工作。
  第六条 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
  (一)农村入伍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市退伍安置部门优先安排他们的工作,接收部门分配与其身体能力相适应的工种;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市公费医疗待遇,不得对其实行医疗包干。凡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必须持有市级医院证明,经市公费医疗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方可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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