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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拍卖土地使用权必须提前三十日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下列文件由市土地局编制并向竞投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海口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竞投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竞投保证金;
  (四)主持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职主持拍卖活动:
  1.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使用年限等;
  2.说明应价方式和每次应价的差额;
  3.公布拍卖地块的底价;
  4.竞投者按照规定方式应价;
  5.最后一次应价时,由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应价时,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应价高者得。
  (五)价高得者即时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当即以能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兑付的支票或者现金向市土地局支付地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当即不能支付定金的,由市土地局处予五万元罚款;
  (六)受让者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缴清地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地价款,所付保证金和定金可以抵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差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解除,退还扣除定金外的地价款,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限期拆除或者由市土地局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五章 成片开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片开发是指对成片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和公建配套,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成片开发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划出区域,由市政府委托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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