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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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