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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
 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桂办发〔1999〕42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了结合我区实际,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中发〔1999〕7号)精神,现就我区严禁擅自修建和全面检查清理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传达学习中发〔1999〕7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严禁擅自修建和全面检查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决定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按中发〔1999〕7号文件规定办事。对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正在建设的纪念设施,必须立即停建,并做出妥善处理。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就此问题向自治区提出申请和报告。未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陵园、陵墓,树立塑像,建立个人故居和其他纪念设施。已故领导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过的场所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辟为纪念地。已故领导同志的骨灰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三、各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1999〕7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并按中办、国办秘书局《关于对修建、扩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登记的通知》(中秘文发〔1999〕98号)要求,详细登记。对违反规定修建的纪念设施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分清责任,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地、市贯彻落实中发〔1999〕7号文件精神和全面检查清理情况,于7月5日前作出专题报告,连同登记表一起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登记表填报单位一律填写地、市党委和政府,并由地、市委书记、市长(专员)亲笔签发。自治区将视情况适时派出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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