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区本级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程序。
  (一)自治区卫生厅的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卫生防疫专项经费预算时,必须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总方案,经自治区卫生厅领导审定后报送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需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按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卫生厅按自治区编制预算的规定,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预算方案。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将自治区卫生厅的年度预算方案审核后,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内容。
  (一)儿童计划免疫经费。
  (二)儿童计划免疫药苗(药品)、冷链运转设备和卫生防疫补助经费。
  (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控(监测)的疾病监控补助费。
  (四)卫生防疫业务费。
  (五)其他卫生防疫经费。

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将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下达到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应按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作出使用计划,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批复预算分配使用方案。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机关。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厅按规定范围和内容使用管理。
  (二)自治区卫生厅直属的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按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按规定范围和内容使用管理。
  (三)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卫生防疫专项经费的使用执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防疫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