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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工资。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职工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要足额到位。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予以安排。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但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连本带息补缴欠缴部分。
  (二)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继续缴存资助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及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1999年年底前,所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都要实现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使职工可随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情况。
  (四)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同级房委会汇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住房公积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关于住房资金的使用
  (一)住房资金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的用途使用: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支取及贷款。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3、回拨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满足以上安排使用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另外,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由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专款用于直管危、旧公房的改造。
  (二)住房资金的净收益分别按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建设发展基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建设发展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运作,但其动用必须经当地房委会(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批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三)要按照自治区房改办、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7〕17号)要求,严格住房资金贷款的审批。住房资金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资金贷款发放范围列出计划报同级房委会(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要按照调查审批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管理。对贷款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调查,测定其风险及效益,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发放后,要对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控制贷款按计划使用。地、市、县领导不得直接审批具体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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