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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发布日期:1995年5月23日,实施日期:1995年6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 桂政发〔1998〕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
  (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除驻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另行统一管理外,驻各地的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均按属地原则,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统一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统一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也要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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