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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精心组织,谨慎操作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有步骤地落实规范整改工作,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做好群众工作。同时要努力争取政策扶持,特别是要把解决股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各级政府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历史包袱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生股金挤兑的地方,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以及“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把矛盾平息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内部,解决在基层,确保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坚持内紧外松,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第一,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供销合作社的干部、职工不得参与股金挤兑,并说服家属、亲友不要参与股金挤兑。第二,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有利于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宣传,稳定农民社员情绪,以减轻因保息分红政策的调整可能带来的震荡。
  (三)实行分步实施,做到有序进行。规范社员股金工作分为自查自纠、清偿债务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2001年8月底以前完成。
  1、自查阶段。各地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对本地金融“三乱”进行清理整顿方案的制定工作,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具体情况,在年初股金工作检查的基础上,地、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自查和检查,此项工作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并写出股金工作检查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将在1999年2月组织抽查,在1999年2月底前把检查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制定整改方案和进行整改阶段。从下文之日始,各基层供销社合作社应在上级联社的领导下着手研究制订对新发展的社员股金取消保息分红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实行的利益分配制度,制订对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办法和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对原来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退还或转出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原则上在3年内逐步清除或转出;对继续留在供销合作社内的社员股金,也要制定出原则上在3年内逐步平稳过渡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在制订整改方案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做好清偿债务的有关工作,防止发生挤兑。此项工作必须在1999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起来。
  3、总结验收阶段。1999年5月上旬前,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报告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情况,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汇总后于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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