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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社员股金的办理机构。自下文之日起,各地供销合作社不得设立新的股金服务部,现有的股金服务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并应逐步转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作为基层社吸、退社员股金工作的内部机构,纳入基层社的统一管理。原来没有对外设立股金服务部的基层社,今后如需要吸收社员股金,可在内部办公地点设立股金办理处,办理社员入、退股和分红事宜。在办理社员股金的地方要公开张挂供销合作社章程、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入股社员的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吸收社员股金的资格审查制度,对领导班子不强、管理不善、效益不好、亏损严重的基层社,不能发展社员股金。县以上联社及其所属企业不能直接吸收社员股金。
  (二)规范社员股金的吸收范围及股金的运用。社员股金的吸收范围,只能是社区内的社员,不得对外吸收股金。供销社吸收的社员股金,只能用于调剂本系统内的资金头寸及供销过程各环节的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贷款和投入股票交易市场。对超范围吸收股金及进行股金运用的,一经发现,要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社员股金分配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对新发展的社员股金不再“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具体办法届时按全国供销总社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股金分红应坚持在集体积累优先增长并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年终盈余情况进行,盈余多者多分,盈余少者少分,不盈利者不分,不得提前确定和公布分红率、承诺保红。
  (四)区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老股金,确保平稳过渡。
  1、对农民社员股金工作的规范要同供销合作社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社员股金作为联结社员经济利益的纽带,探索真正实现农民所有、农民管理、农民受益的路子;进一步为社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扩大按交易量分红的比例,实行商品购物优惠,并将优惠措施与入股数额挂钩,以多种方式向农民返利,使农民社员在取消保息政策后,实际利益少受影响。
  2、对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社员股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为风险抵押金,或者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金,作为社属企业吸收的投资,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对城镇居民社员股金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转为消费合作社的社员股金。
  4、对县联社直接吸收的社员股金可就近转入城关供销合作社等所在地的基层社或消费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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