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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桂政办发〔1998〕16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
  近几年来,我区供销合作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发动社员入社扩股,使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对加快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进程、缓解农村资金矛盾、支持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吸收、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监管机制不健全,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潜在着较大的风险,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为此,各地、市、县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上来,正确区分发展社员股金与变相办金融行为等的政策界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不得推诿、把矛盾上交,切实抓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规范管理工作,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员股金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作用。
  二、认真规范,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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