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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桂政办发〔1998〕1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针对当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乱批乱建公墓、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推进我区殡葬改革,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殡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所有公墓、殡仪服务站、点,一律归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要认真抓好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殡葬管理处(所)、经营性公墓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按照国办发〔1998〕2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整顿范围、措施,对本辖区内的公墓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检查有无非法经营性公墓、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是否依法经营和实行规范管理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自查自纠。
  三、要科学制定公墓建设规划。各地要切实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公墓建设规划。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的原则是:
  (一)必须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推行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平原地区或现有公墓数已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不再规划新建公墓,可规划建设骨灰存放设施。
  (二)兴建骨灰存放设施要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有利于丧俗改革和文明节俭办丧事,不准兴建骨灰塔陵等豪华骨灰存放设施。
  (三)土葬区的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兴建一个经营性遗体公墓。公墓的占地面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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