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并与新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下岗后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合伙企业的;下岗后已在社会上从事有稳定收入工作半年以上且半年内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的;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去向不明,经企业通知两次或依法公告3个月期满仍未到企业报到的;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或安排再就业培训的;3个月以上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而又不报告情况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按规定审批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协议期限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符合国家规定离岗退养政策的;
(2)进入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按“三三制”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只限于签订了协议并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扩大发放范围,乱发、滥发基本生活费。
6、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由企业自行解决。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我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目前存在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下降的趋势。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问题。在确保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各地要尽快制定补发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1998年年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二)确保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要坚持一手抓征缴一手抓发放,两手都要硬,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基金收缴目标的实现。对单位不缴费或非足额缴费的,不予划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不将职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按有关规定视为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