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县(市)、城(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任命的人员,县(市)、城(郊)区监察局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局上报县(市)、城(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城(郊)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
四、自治区监察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以及处(县)职级待遇的人员,需要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由派出的监察机构直接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派出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部门领导集体审议批准后,由派出的监察机构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所在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对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所在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设的监察室(处),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以及处(县)职级的人员,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本部门的监察室(处)提出处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批准后,由本部门的监察室(处)下达处分决定,未设立监察室(处)的,由本部门直接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本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对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工作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本部门监察室(处)提出处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由本部门的监察室(处)下达处分决定,未设监察室(处)的,由本部门直接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本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六、自治区监察厅,地、市、县(市、区)监察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自治区监察厅,地、市、县(市、区)监察局给予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人员行政处分,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报告须附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讨、错误事实及其本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等,报送材料一式二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d55803--0101113llj
lar_3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