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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超计划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处以罚款;属干部、职工超生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重婚、姘居生育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超计划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属干部、职工超生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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