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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失效]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者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者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由现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以免除当年的农村义务工。
  第二十九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或者市辖区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
  第三十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者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时月工资额5%的退休金;符合生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增发退休时月工资额10%的退休金。由劳动人事部门在审批其退休时,一并审批,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职工,终身无子女的职工和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终身无子女和二孩纯女户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经费由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招工、工作分配以及其家庭在城镇分房、买房或者农村领取扶贫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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