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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新文件取代)

南宁市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1月2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箔济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鉴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列入年度报表审计并已完成审计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当年不再重复进行社会性收费审计。

第二章 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第八条 企业应按时完成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手续,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确认,并按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须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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