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从1998年9月1日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其任免须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员由自治区劳动厅确定。第二步,实行垂直管理,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其管辖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确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从1998年9月1日起按规定统一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关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县社会保险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核拨。
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前,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暂不变动,所属固定资产仍归属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有和管理。原属中央行业管理的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待我区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解决。
十三、各地、市、县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加大基金收缴力度,提高基金收缴率,切实保证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收缴。凡不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的地、市,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扣减款纳入自治区调剂金。
十四、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市,从1998年9月1日起,一律实行全额缴拨,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在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全额支付。要加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十五、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自治区级统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要顾全大局,从全区利益出发,上下积极配合,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确保全区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以保证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凡因本地、市、县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不到85%,或不能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而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央驻广西企业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交工作如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