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原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执行。1998年企业缴费比例不到20%的,从1999年1月起至2000年1月止,缴费比例调整到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内保持不变。从1999年1月起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缴费比例不低于13%,经过3至5年过渡,逐步调整到全区统一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起,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
  七、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调整和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不按规定调整和建立的,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按实际储存额合并计算。
  八、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移交前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移交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全区的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高于我区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目前可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自治区级统筹基金中支付。此项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与我区并轨。
  九、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不移交地方管理,但要逐步加以规范,将来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管理。1998年9月以后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全区统一的政策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十、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调剂,基金实行自治区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的两级平衡调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3级分别负责。原自治区内实行系统统筹的煤炭、林业、农垦3个行业,暂维持现状不变。没有参加统筹的地矿系统直属企业、华侨系统企业,要逐步纳入统筹。要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
  十一、中央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移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中存在自治区以下机构的,于1998年8月31日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移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