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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桂政发〔1998〕4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广西各部门:
  根据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会议精神,为了深化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调剂能力,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的中央驻广西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其养老保险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现行办法管理,不再下放到地、市、县。
  二、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取消地、市级统筹。自治区级统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为了建立起能在全区范围内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除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从1998年7月起,按地、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调剂金以外,1998年9月15日前,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拿出两个月的养老保险支付金额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级调剂金。县级社会保险机构除留足两个月养老保险支付金额外,历年滚存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全部上缴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地、市一级调剂金。到200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以及统一管理、使用和调剂基金。
  四、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广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上述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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