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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

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的各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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