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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条例[失效]

  (一)有明确的技术开发方向和任务;
  (二)有专职人员担任领导;
  (三)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有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有适应技术开发的场所和设备;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行政上,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业务上由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直接领导;企业联合或由行业设置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实行理(董)事会制度,并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工作规划和计划,要纳入企业科技进步、生产经营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厂长(经理)岗位目标、年度考评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任务和职能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具体任务是:
  (一)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解决技术难题,参与技术改造;
  (三)消化、吸收和推广先进技术;
  (四)为企业制订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和为企业领导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评估;
  (六)承担企业交办的其它技术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完成本单位技术开发任务和不损害企业技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申请对外经营技术开发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可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同等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章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技术开发经费来源:
  (一)企业按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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