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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3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3日)废止

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食(饮)具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食(饮)具,是指为饮食服务需要提供消费者公共使用的食具和饮具。
  第三条 本条例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餐厅、集体食堂及个体饮食摊点等公共餐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六条 公共食(饮)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每次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第七条 公共食(饮)具消毒场所应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的地方,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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