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水资源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调处水事纠纷;
(六)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林业部门负责对水源林统一规划和实施,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