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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失效]

  第六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0.6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四)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定额执行,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预留相应的教职工住宅建设用地;
  (六)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中小学、幼儿园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应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不准将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地的,规划、土地行政部门必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必须征得教育、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不得要求给予补偿。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责成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和体育运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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