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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失效]

  鼓励南宁市科技人才、市外优秀科技人员、已学成的留学人员和海外专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开发工作。
  鼓励投资商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基础设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规划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内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并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审批和管理新建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
  (五)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兴建教育、文化等公共设施;
  (六)按照市一级权限,审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七)按规定处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外事务和管理进出口业务;
  (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九)领导、协调、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
  (十)配合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做好计生、治安、环保及其他行政事务;
  (十一)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企业的认定工作,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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