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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南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向传统产业辐射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其基本任务是: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
  (三)引进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引进资金和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南宁市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等技术及其产品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咨询、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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