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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1日)废止

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则与建设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快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邮政事务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要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南宁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和市辖县邮电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辖县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市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和国民经济的先行产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优先发展邮政事业。
  第六条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邮政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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