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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做好1998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桂政发〔1998〕3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第一年。根据国发〔1998〕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我区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粮食定购任务
  目前,我区部分地方的粮食定购任务偏重,部分农户完成定购任务有困难。根据我区定购粮用途的实际需要,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决定今年再调减我区粮食定购任务1.5亿公斤,调减后全区粮食定购任务为6.6亿公斤,各地、市的粮食定购任务也作相应调减(详见附件一)。调减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地区、非产粮区和产粮区中人均承包土地较少的农户。各地、市要及时把调减指标落实到县(市),县(市)要尽快将调减指标合理分解到农户,并确保粮食定购任务完成。
  二、及早公布粮食收购价格
  根据国发〔1998〕15号有关粮食定价的原则和《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计电〔98〕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及毗邻省定价的情况,自治区决定对1998年度我区粮食的收购价格由自治区统一确定粮食收购基准价:早籼稻定购价每50公斤60元,保护价每50公斤55元;晚籼稻定购价70元,保护价60元(详见附件二)。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允许地、市上下浮动5%,浮动的权责在地、市,具体浮动水平由地、市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市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调整粮食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关于储备粮规模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决定将我区的粮食储备规模调整为9亿公斤,实行分级储备,其中自治区级储备4.5亿公斤,地、市、县储备4.5亿公斤(详见附件三)。各地、市要及时落实县(市)储备粮规模,报自治区备案,并按调整后的储备规模储足,储备粮的粮权,哪一级储备,粮权属哪一级政府。储备粮的费用,哪一级储备,由哪一级承担。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粮食收购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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