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8年6月22日 桂政发〔1998〕52号)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和节约电话费支出,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桂办发〔1997〕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对象为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行署〉)批准的县(处)长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且都在同一驻地工作的,只能公费安装一部住宅电话。
三、禁止在住宅公费安装国际长途电话。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原则上折价过户到个人名下,电话费实行“限额报销,超额自付”的办法。
住宅电话每月电话费限额为: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秘书长110元;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和在职厅(局)级干部80元;厅(局)级离退休干部50元;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上级(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行署〉)批准的县(处)长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60元以下。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降低话费限额,但一律不得高于本规定所控制的上述限额标准。
电话费当月超支部分扣减下一月限额,节余结转下一月使用,半年或年内结算,超额自付,结余归公,不能跨年度使用。
四、严格控制公费移动电话的配备范围和话费限额标准。
1、原公费配备给在职省级领导干部、区直部委办厅局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各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个人专用移动电话一律折价处理给个人,每部每月限额报销话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