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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清退机关、事业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对那些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不胜任现职的人员也要进行清理清退,腾出位置安排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专毕业生。
  七、鼓励和支持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和自谋职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有关部门要尽快解决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中专毕业生户口入户的问题。
  八、有条件的地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农业开发。对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抽调带领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搞开发性农业的干部,保留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对组织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的单位,建议银行从资金上给予扶助。
  农村特困家庭、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的子女毕业后不能及时就业,应优先安排他们从事支农、支教、扶贫等方面的工作,定级工资由生源所在地财政解决。
  九、组织毕业生进行转岗培训。对专业不对口,又可以转行就业的毕业生,要进行转岗培训。任小学教师的由县教育局进行培训;任中学教师的由地市教育局进行培训;县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其他专业,由地(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十、学生毕业前落实接收单位的,按规定程序派遣。毕业前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时一次性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由当地的人事部门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十一、凡已安排接收单位或已按第三条办理的毕业生,如不服从安排的一律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人事部门不再负责第二次安排。
  十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学生转变毕业后由国家安排包当干部、包分配就业的观念。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面对现实,面对市场,找准位置,勇于竞争,自立自强,到社会最需要的行业岗位去建功立业。
  十三、加强对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公道正派,切实做好工作。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推荐就业费、上岗押金等。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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