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
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桂政发〔1998〕3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我区有31719名国家计划分配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这是历年来中专毕业生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1998年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桂的重要力量。各级领导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合理配置使用中专毕业生,切实把1998年的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做好。
二、充分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妥善安置中专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人员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改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接收安置一批中专毕业生就业,尽可能地吸纳人才、储备人才,为今后企业的发展打下基础。
三、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清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民办教师,补充中专毕业生到乡以下教学岗位。民办教师队伍,经过多年的考试录用,绝大部分已转为公办教师,今后仍继续安排一定指标录用。但对那些素质较低,经过多年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必须坚决清退,腾出位置接收经过院校培养的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1998年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对口安排,并尽可能吸收部分适合任教的非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经短期培训后上岗。
四、凡需要进入机关的毕业生一律要经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缺编的乡镇机关,要优先安排经过公务员知识考试,取得公务员知识合格证的优秀毕业生;缺编的基层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的中专毕业生就业;当年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县(市)人民政府可安排他们到农村支农、支教和扶贫,经两年锻炼后,选拔其中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其余的由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支农、支教和扶贫期间的毕业生由县(市)人事局代管,县(市)财政发给定级工资。
五、凡属需要加强的国家执法监管的部门,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有编制和增员计划的,必须优先接收本系统培养的毕业生,其中绝大部分要安排到本系统的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