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气象事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气象事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桂政发〔1998〕3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1992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87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市、县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市、县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费投入较少。我区大多数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比较陈旧,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气象职工的地方性补贴、津贴难以兑现。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我区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任务
  我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区,增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能力,是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建成自治区、地(市)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自治区、地(市)和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地(市)级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相应的县级服务系统、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自治区、地(市)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和建立县级卫星通信VSAT单收站;更新自治区以下气象辅助通信网设备等。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对各地、市、县的防灾减灾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市、县要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本地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资金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尚未建立地方气象事业预算户头的地、市、县要在今年底以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费,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