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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贷款协议的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等优惠贷款的我区一批重点项目,凡已列入国家119项重点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减免税进口清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还需凭自治区外经贸厅出具的免税申请函、外经贸部贷款司出具的免税证明)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有关单位可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进口合同及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换领免税证明。
  (三)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为止。
  (四)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须凭自治区外经贸厅出具的免税申请函及外经贸部贷款司出具的免税证明)或有关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免税验放。
  上述结转项目中凡进口设备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此次调整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幅度大,涉及单位广,政策交叉多,运作要求快,自治区有关审批机构及项目单位应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6〕37号)的精神,尤其是有关审批部门应尽快熟悉掌握此项进口免税政策的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各类不同情况的免税界限,帮助指导项目单位选择投资项目,以促进我区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保证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附: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略)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略)
    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略)
    四、《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略)
    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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