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审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超出免税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限额以上项目,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2、限额以下项目:属基本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审批;属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经贸部门审批;属加工贸易项目及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增资项目,由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广西贵糖集团及今后列入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试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
(二)原已下放给各地市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凡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审批。对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仍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仍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三、进口设备审批的有关程序及手续
凡符合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条件的项目,均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审核,在符合免税物品规定范围及条件内,按国家《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要求的说明》的要求,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确认书”)。项目单位向审批机构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需提交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函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
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及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进口物品批文(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和进关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及税号对应的目录清单进行核定。
所有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的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关于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