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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 桂政发〔1998〕1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是国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为将此项重大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区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对符合国家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一)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加工贸易及其它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详见附件二)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发基金组织贷款等国外优惠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详见附件三)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与项目相关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纳税的20种商品以及单独进口的配件及备件应照章纳税。
  (五)在免税项目中,凡按合同随设备进口施工机械、特种车辆、非公路自卸车及船舶申请免税的,还应经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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