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燃气工程市场管理。城市燃气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计划开工项目一定要按报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批、验收制度。已开工的项目未经批准的要重新审批,对一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下来。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燃气用具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燃气用具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用具企业的资质管理,同时要抓好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用具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审查标准,抓紧抓好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许经营燃气。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充装劣质气、液化气灌装量短斤缺两、钢瓶残液量超标等扰乱燃气市场的行为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完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燃气企业不重视安全工作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坚决清理燃气管道上的违章建、构筑物
对燃气管道上的违章建、构筑物,要按照“谁搭建、谁拆除,谁批准、谁协调”的原则,限期拆除,明确拆除责任,认真组织好燃气管道上各种违章设施的拆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对拒不拆除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对超期检验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均应配备专门的充装前检查人员,对达到和超过1个检验周期或存在其它缺陷等不合格的钢瓶,一律禁止充装。对继续进行违章充装的单位,要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