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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现象有所回潮。因建设施工损坏煤气管道造成煤气泄漏的事故时有发生。
  五、超期检验钢瓶仍在充装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充装站片面追求盈利,违反钢瓶充装管理规定,对超期检验钢瓶进行充装,形成恶性循环。检查发现,大量超过检验期限1年、2年甚至4年的钢瓶仍在充装使用,给社会留下了安全隐患。
  以上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江泽民总书记曾多次指出要加强城市燃气特别是燃气热水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学习、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提高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燃气用具生产销售单位等认真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提高燃气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燃气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
  (二)广泛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取开展宣传周(日)活动和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强化燃气行业三个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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