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22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
(一)土地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费 桂政函(1991)29号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桂政函(1991)29号
费(含赠与、交换、
继承)
抵押变更登记费 桂政函(1991)29号
(二)建设部门
工业用水附加费 桂政发(1985)30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 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
费 府令第5号
(三)公安部门
南宁市摩托车入户费 桂政办函(1996)95号
(指在摩托车入户
时附加收取的南宁
市人民政府专项经
费,不包括公安部门
的车辆管理规费)
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 桂政办函(1996)212号
工本费(指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桂
政办函〔1996〕212
号文批准公安部门
的机动车驾驶员信
息卡管理系统收费)
对以下十八个方面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取的治安联防费 1994年自治区物价、
财政第二号公告
1.厂矿企业
2.旅店服务业
3.商店、饮食店
4.综合性娱乐场所
5.舞厅、录像、电子游戏室
6.桌球室
7.影剧院
8.雕刻、理发、五金电器修理店、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店
9.临时摊点
10.个体户摊点
11.个体客货运汽车
12.个体客货运机动三轮车
13.客货运人力三轮车
14.水上客、货运输船只
15.营业性停车场
16.建筑、运输、包工队
17.废旧业收购店
18.城镇居民
(四)石化部门
重晶石市场管理费 桂政办函(1996)1号
(五)林业部门
松脂生产扶持费 桂政发(1987)69号
松香管理费 桂政发(1987)69号
(六)农业部门
菌种管理费 桂政发(1988)151号
(七)扶贫开发办
发展基金管理费 桂革发(1979)45号
发展基金回收手续费 桂政发(1986)62号
(八)劳动部门
调配输送用工管理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桂价费字(1995)34号
(九)黄金管理部门
黄金设施费 桂政发(1989)11号
(十)地矿部门
采矿管理费或矿产资 桂政发(1985)148号
源监督管理费 桂价字(1988)170号
(十一)冶金部门
锰矿资源开发费 桂政发(1992)44号
(十二)旅游部门
星级评定费 桂政发(1995)16号
(十三)财政部门
粮食附加费(即粮食 桂政发(1995)43号
风险基金停止从
基建项目征收)
(十四)码头监管区管委会
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 桂政发(199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