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
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桂政发〔1998〕3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28号)已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进一步清理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4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设立的24项,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或变更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专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今年要对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四、从1998年11月开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凭《收费许可证》外,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向企业收费,应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