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市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四、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要上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一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自治区主席,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接待。二是接待中央各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会见,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的主任、厅长负责接待。三是中央各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因业务关系到我区对口的委、厅检查指导工作时,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会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厅领导同志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