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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规章;
  (四)通报区内外经济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议题有关的主席助理、委、厅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或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名单;
  (六)分析区内外形势,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中旬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准备情况,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开会时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主席助理、委、厅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副主席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副主席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确定开会时间。
  十一、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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