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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军队
 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桂办办〔1998〕25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若干规定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行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是在我国各项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开辟的一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新渠道。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8年(含)以后转业到我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要求自行就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就业。
  二、自行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创办(包括领办、联办、独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也可受聘到联营、独资、外资企业任职,或从事社会性的服务工作。无论从事何种经营工作,都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转业干部自行就业,原则上回原籍、入伍时所在地或爱人工作所在地(有常住户口),由本人征得部队同意,凭部队转业工作办公室证明,向当地军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报告表,由地、市军转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军转办)批准。要求到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直接向自治区军转办申报(师职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定)。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统一由自治区军转办向部队发出自行就业通知书。
  四、经批准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档案由军转部门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凭自治区军转办的通知,直接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由个人委托实行人事代理,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人才交流中心按协议书履行管理,军转部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五、转业干部在自行就业期间,根据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按分配到行政单位的同类转业干部的工资等级套改档案工资,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套改手续,并存入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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