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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入境出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第十三条 持《临时驾驶证》的境外驾驶员,不得驾驶与《临时驾驶证》准驾车辆不相符的车辆。
  第十四条 境外驾驶员出境时,必须将《临时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领回境外驾驶证件。出境后在《临时驾驶证》有效期内又入境的,经发证机关审验后,发回原《临时驾驶证》。
  第十五条 《临时驾驶证》期满后需延用的,驾驶员应当在期满前五天内到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申请换证: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驾驶证换证表》;
  (二)由发证机关对其前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审核;
  (三)交纳换证费和审验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原《临时驾驶证》,核发新的《临时驾驶证》。
  第十六条 境外驾驶员在其《临时驾驶证》有效期满后,超过半年又驾车入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领《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临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损坏的,持证人应将损坏的《临时驾驶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并交纳换证费用;遗失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四)项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辆需要由我国驾驶员驾驶的,须由我国的接待或代理单位代为聘用驾驶人员。受聘人应持身份证、正式驾驶证和聘用单位证明到发证机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机动车临时驾驶证》后,方准驾驶外车。
  第十九条 对持《临时驾驶证》的境外驾驶员,发证机关一律不办理异动手续。

第四章 出境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我国的出境机动车,必须按以下规定到出境口岸、通道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车辆出境手续:
  (一)凭准许出境的有关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领填《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出境登记表》;
  (二)出境机动车必须符合现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交纳牌证费和检验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出境标志》(以下简称《出境标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出境证》(以下简称《出境证》)。《出境标志》和车辆号牌同时使用,《出境证》须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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