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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日 桂政发〔1994〕5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的科学研究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位于自治区合浦县东南部的沙田半岛东西两侧,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9°37'00″-109°47'00″,北纬21°28'22″-21°37'00″,海域和陆域总面积为8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破坏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红树林自然生态系。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本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负责保护区的业务管理工作,合浦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处是保护区具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和制度;
  (三)负责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对保护区内与自然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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