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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制定依据已被2005 年12 月29 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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