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纳税没有困难的照章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减免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县(市)财政局批准;减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财政局批准;减免1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对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纳税或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拖欠税款不交或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八、征收管理和生产扶持费、征收经费的提取
为了扶持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提取和划解,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72号)有关规定执行。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随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
九、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糖料蔗征收特产税,从94/95榨季开始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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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税 目 ┃生产者纳税┃收购者纳税┃
┃ ┃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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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产品┃晾晒烟叶、烤烟叶 ┃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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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茶 ┃ 7%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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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 ┃香蕉、柑橙、龙眼、荔枝、芒果、柿子、┃ 12% ┃ ┃
┃ ┃柚子、梨、果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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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枣子、菠萝、酸梅、李子、桃子、┃ 10% ┃ ┃
┃ 艺 ┃西蕃莲 ┃ ┃ ┃
┃ ┣━━━━━━━━━━━━━━━━━━╋━━━━━╋━━━━━┫
┃ ┃蚕茧、红瓜子、香料、花卉、经济林苗木┃ 8% ┃ ┃
┃ 产 ┃、西瓜、香瓜 ┃ ┃ ┃
┃ ┣━━━━━━━━━━━━━━━━━━╋━━━━━╋━━━━━┫
┃ ┃糖料蔗 ┃ ┃ 8% ┃
┃ ┣━━━━━━━━━━━━━━━━━━╋━━━━━╋━━━━━┫
┃ 品 ┃木薯、淮山、半夏、葛根、厚朴、杜仲、┃ ┃ ┃
┃ ┃郁金、黄柏、田七、砂仁、罗汉果、苎麻┃ 5% ┃ ┃
┃ ┃、剑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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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鱼、虾、蟹、贝、海蛰、龟、鳖、墨鱼、┃ 8% ┃ 5% ┃
┃ 产 ┃鱿鱼 ┃ ┃ ┃
┃ 品 ┣━━━━━━━━━━━━━━━━━━╋━━━━━╋━━━━━┫
┃ ┃席草、莲藕、马蹄、海带、紫菜、石花菜┃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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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木、原竹 ┃ 8% ┃ 8% ┃
┃ 山 ┣━━━━━━━━━━━━━━━━━━╋━━━━━╋━━━━━┫
┃ ┃生漆、天然树脂 ┃ 10% ┃ 10% ┃
┃ 林 ┣━━━━━━━━━━━━━━━━━━╋━━━━━╋━━━━━┫
┃ ┃白果、八角、桂皮 ┃ 10% ┃ ┃
┃ 产 ┣━━━━━━━━━━━━━━━━━━╋━━━━━╋━━━━━┫
┃ ┃竹笋、天然橡胶、油桐籽、油茶籽、核桃┃ ┃ ┃
┃ 品 ┃、板栗、榄子、木炭、茴油、桂油、桐油┃ 8% ┃ ┃
┃ ┃、茶油、棕榈油、香茅油、山苍子油、柠┃ ┃ ┃
┃ ┃檬桉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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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牲 ┃牛皮、猪皮、羊皮 ┃ ┃ 10% ┃
┃ 畜 ┣━━━━━━━━━━━━━━━━━━╋━━━━━╋━━━━━┫
┃ 产 ┃羊毛、兔毛 ┃ ┃ 10% ┃
┃ 品 ┣━━━━━━━━━━━━━━━━━━╋━━━━━╋━━━━━┫
┃ ┃羊绒、驼绒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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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 ┃银耳、云(木)耳、香菇 ┃ 8% ┃ 8% ┃
┃ 用 ┣━━━━━━━━━━━━━━━━━━╋━━━━━╋━━━━━┫
┃ 菌 ┃蘑菇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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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食品┃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 ┃ 8%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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